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是根據《職業性失聰(補償)條例》(香港法例 469 章) 於1995年6月1日成立,其職能是:管理職業性失聰補償基金;處理和裁定職業性失聰補償的申請;為防止職業性失聰,進行或資助教育及宣傳活動;為獲發職業性失聰補償的人士直接支付或付還他們在購買、裝配及維修聽力輔助器具而招致的合理開支;及進行因工作而罹患噪音所致的失聰人士的復康計劃,或資助該等計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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